Web3.0是一個廣闊的生態,其中包括著諸多的區塊鏈項目與應用,所以其國內的法律邊界還是會涉及ICO、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洗錢、非法經營、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等老生常談的問題,而如此之多的法律邊界其實都難以繞開三個字“金融化”,所以像Web5.0一樣,更加純粹,以優化用戶體驗為目標,也許是更好的選擇。值得注意的是,實現用戶對數據的完全掌控,使得用戶可以成為互聯網的主人是Web3.0長期以來的目標與愿望,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現階段還并沒有完全的實現,用戶的數據還會在平臺留存,所以就不得不注意對用戶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的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在有關Web3的大論戰還在圈子里延續的時候,Jack Dorsey又放出了Web5的重磅炸彈, 其宣布將在比特幣網絡上推出一個名為“Web5”的去中心化網絡標準平臺,生活終究是計劃趕不上變化?Web3已經升級到Web5了?Web5與Web3之間是什么關系?Web3.0的實用價值又在何處?下文將與諸讀者分享筆者團隊的最新視角。
一、Web5=Web2+Web3?
Jack Dorsey是比特幣忠實的信徒,對于現有的Web3玩法嗤之以鼻,在其提出Web5概念的同時便在Twitter上聲稱“Web3的VC們可以洗洗睡了”。現有的Web3大多數情況下需要依靠以太坊等支持智能合約的區塊鏈,可以更便捷地運用Token進行支付,而Jack Dorsey卻選擇在比特網絡上搭建新Web組件,成為了部分人眼中的“傻子”,招致了無數的調侃。所以,Web5究竟是什么?
根據Jack Dorsey發布的16張PPT我們可以發現,Jack Dorsey所暢想的“Web5的未來”并沒有關注于Token支付,而是關注每一個個體的身份,更直接的來說是每一個個體背后所組成的數據群。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這樣的感覺,隨著周邊各種應用App的增多,手機里的鑰匙串越來越長,但每天仍在不斷地找回密碼,手機里收到最多的也變成了驗證短信,成為Web2資深用戶的同時,也陷入了其搭建起來的壁壘之中。
用戶們每天花費著時間和精力使用著產品,而除了使用體驗之外,自身一無所有,卻給平臺創造了無盡的財富。用戶在互聯網上所產生的大量數據被平臺巨頭們所分割,用戶所產生的數據越多相應地也被綁定的越緊,一旦服務器關閉,你的數據也會灰飛煙滅,歸根結底這些數據是屬于Web2平臺方所有的。
Jack Dorsey所期望通過Web5實現的則是能將身份和數據的控制權、所有權歸屬于個人,切實的實現平臺間的互通。如何來實現呢?這需要將應用App與用戶數據相分離,用戶自身通過去中心化節點儲存并標示這些數據的歸屬,并且他人難以更改,只要用戶可以在App中完成身份的驗證,其之前所積累的數據就可以在App中進行使用。所以,Jack Dorsey所創想的Web5關鍵點有三,去中心化的身份、可驗證的證明、去中心化節點。筆者認為這里很關鍵的一點是Web5中的DIDS(Decentralized Identifies)變得更加的純粹,既不依賴于主觀的共識,也不需要求助于Token。
Jack Dorsey在PPT中很形象地列舉了酒店預定的例子,在Web2的語境中,用戶在外出時需要穿插于各種不同的酒店、航空以及旅行App中,而Web5的“去中心化標識符 + 去中心化 Web 節點”可以幫助簡化流程優化體驗。最后,Jack Dorsey在其PPT最后總結到Web5 是一個去中心化的 Web 平臺,使開發人員能夠利用去中心化身份、可驗證的憑證和去中心化 Web 節點編寫去中心化Web 應用程序,使得個人的身份和數據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回歸用戶。
所以最終看來,雖然Jack Dorsey在PPT中提到Web2+Web3=Web5,可能更多的還是對于當前Web3現狀的一種調侃,其意圖通過自身真正實現純粹有價值的Web3,這樣就可以理解為什么Jack Dorsey會說“Web5可能是我們對互聯網做出的最大貢獻。”無論是叫Web5.0也好,還是叫Web10.0也罷,Web3.0的區分并不在于數字,其本質在于用戶體驗的提升以及用戶到底有沒有取得數字或者資產的控制權。
二、Web3.0的實用價值
從Web1.0到Web2.0再到Web3.0存在著內在的變化邏輯。Web1.0作為第一代互聯網,其內容網站僅具有展示功能,將實物信息數字化置于互聯網中,使得信息更加容易獲取,而Web2.0意圖實現信息的“雙向傳輸”,使得信息更加的豐富,新的信息在用戶的互動中得以產生,用戶可以進行網上評論、交流等,所以從Web1.0到Web2.0的變化的邏輯就在于“信息的雙向傳輸”。
那么對于Web2.0到Web3.0的變化,又存在什么樣的邏輯呢?Web2.0是信息的雙向傳輸,雙方互動,那么可以認為Web3.0是向多邊互動的轉變,真正的實現網狀的網絡結構,形成價值互聯網,完成數據要素的流通。人們習慣性的通過應用體驗的變化,來感知互聯網的轉變,像提到Web2.0人們會想到社交軟件、電商、共享經濟,提到Web3.0人們會想到NFT、元宇宙,但Web3.0并不是一個單獨的應用,而是諸多新技術比如區塊鏈、AI、隱私計算等的集合體共同搭建起來的去中心化的互聯網生態。
從Web2屬于雙邊的互動而言,Web3.0或許意味著多邊的互動,不過這種互動不是同質化的,而是更加的特質化的。隨著互動范圍的擴大,人的特質化范圍也越來越高。由一向二,而向一回歸。用戶能夠自由享有真正的數據,個人信息成為個人數據資產,數據的流通和交易可以為用戶創造收益。
Web3.0爆火之后,隨之涌現出來的網絡熱詞便是“邊XX邊賺錢”,游戲、運動、寫作、讀書,似乎生活中的一切都可以變現,不可否認的是這樣的一種形式存在激勵作用,可以引導人們增加生活中相應的行為。一個平時不怎么運動的人,在購買了STEPN中的NFT運動鞋后,一定程度上會激勵其增加跑步運動的時間與頻率。
不過仍然需要考慮的是上述行為是否存在實際的經濟價值,如何獲取更多人的信任,以“虛”促“實”,推動經濟的發展,實現更加合理的資產分配規則。所以,筆者認為如何可以更進一步的優化用戶的體驗,使得用戶數據切實歸屬于用戶自身,掌握數據價值并從中獲得回饋,實現對人本身的回歸,可以說是Web3.0實用價值之所在。
三、Web3.0的法律邊界
關于Web3.0項目的法律邊界的問題,筆者團隊在此前的文章中已經談到了很多。Web3.0是一個廣闊的生態,其中包括著諸多的區塊鏈項目與應用,所以其國內的法律邊界還是會涉及ICO、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洗錢、非法經營、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等老生常談的問題,你會發現如此之多的法律邊界其實都難以繞開三個字“金融化”,所以像Web5.0一樣,更加純粹,以優化用戶體驗為目標,也許是更好的選擇。
在目前國內監管尚不明確的情況下,如何防止Web3.0項目“投機炒作”“虛構詐騙”“潛在金融化”的問題,是必須時刻謹記心中的法律黃線,甚至是紅線。而在諸多的Web3.0的項目中,還有一些容易被大家忽視,但是卻可能給項目帶來滅頂之災的法律邊界,今天著重探討的一個問題就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隨著電信網絡詐騙的增多,人們對個人信息是否泄漏,是否切實得到保護的問題越來越重視,我國也通過多角度的立法以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在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方面均存在相應的法律規范。在民法層面,我國民法典在人格權編中特意規定了“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作為獨立的章節,與《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相聯動,要求企業(信息處理者)切實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在行政法層面,從2012年到2021年間制定了重要的規范性文件4部,用于進一步規范企業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在刑法層面,也同樣規定由侵犯公民法人信息罪,用于打擊“違法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
實現用戶對數據的完全掌控,使得用戶可以成為互聯網的主人是Web3.0長期以來的目標與愿望,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現階段還并沒有完全的實現,用戶的數據還會在平臺留存,所以就不得不注意對用戶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的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這點不僅在《App違法違規使用個人信息自評估指南》的文件中有提及,而且體現在刑法修正案之中。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次審議稿)中關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并非如現在所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而是“未經公民本人同意”,所以可見用戶的知情同意是何等的重要。
但是,征得用戶同意并不意味著便規避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風險,例如2018年廣東省中的一生效判決中就認定征得用戶同意后的數據處理行為,仍然構成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參見:案例|征得同意,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另外,對于公民個人信息的收集也必須限縮在最小的范圍之內,因為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條的規定,處理個人信息必須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而且要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筆者認為可以濃縮為對個人信息的處理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任何超出必要范圍的行為都會構成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侵害,到底如何確定所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還需要各項目方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加以劃定。就對用戶個人信息的使用而言,其實在刑法中針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共規定有三款內容,除了上文提到的第一款之外,還規定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特別是針對第二款而言,由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可以由單位構成的犯罪,即使是正當、正常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也可能會因為員工將履職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將所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違法提供給他人使用,而導致認為企業可能承擔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刑事責任。所以,項目方如何通過事前刑事合規的方式來對侵犯公民信息的犯罪加以防范,防止員工個人牽連企業,也是不得不提前考慮的內容。如果項目方在事前已經通過嚴密的事前刑事合規以防范相應的犯罪,那么項目方就有充分的理由在事后主張其欠缺期待可能性,進而阻卻企業刑事責任。(財富中文網)
作者肖颯為財富中文網專欄作家,“科技+金融”深度法律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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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劉蘭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