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成功舉辦“落實產權保護精神,助力民營經濟持續發展”研討會
2018年12月1日,“落實產權保護精神,助力民營經濟持續發展”研討會在京都律師事務所多功能廳舉行。本次研討會的嘉賓陣容強大,可親可敬的江平先生、陳光中先生和應松年先生三位學界泰斗親臨會場,還有天則經濟研究所盛洪所長、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盧建平院長等多位法學、經濟學界的專家教授,美國司法部常駐法律顧問Richard W.Daynes先生等外賓,中國中小企業協會馬彬副會長等來自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媒體界的代表。整個多功能廳高朋滿座、濟濟一堂,共有將近150人出席本次會議。本次研討會由京都刑辯研究中心主辦,鄒佳銘律師主持。
京都律師事務所朱勇輝主任代表京都律師事務所致歡迎辭,其對各位學界泰斗、教授、外賓等所有嘉賓的到來表示了最熱烈的歡迎和最衷心的感謝!京都律師事務所及在座的很多嘉賓老師一直都在為完善民營經濟法治環境而大聲疾呼!中國中小企業協會馬彬副會長致辭表示,今天京都律師事務所積極響應國家的號召,與各位法學專家,律師界的朋友們在此共商民營經濟發展大事,這一份決心和熱情,讓我看到了民營經濟發展的希望!
本次研討會既有專題分享,又有權威專家的討論互動,就如下問題形成了有效的碰撞與共識:
一、民營企業對國家經濟發展做出重大貢獻,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中小企業協會馬彬副會長指出,我國的中小企業具有“56789”的典型特征,即貢獻了50%以上的稅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術創新,80%以上的城鎮勞動就業以及90%以上的企業數量。中國國際教育電視臺常務副臺長王凱歌先生指出,中國的中小企業在中國企業向海外走出去的過程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清華大學周紹杰副教授的研究數據有力的證明了這些論斷,以民營經濟在出口上的貢獻為例,據統計,2017年民營企業占我國出口總額的46.6%,占進口總額的29.4%。民營經濟應當成為國民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支柱,需完善民營經濟生存的制度環境。
除了制度層面帶來的民營企業生存困境,企業自身因素也是一方面原因。山東財經大學的郭艷茹教授提出國有多產企業產權變更與民營企業家制度性原罪的問題。中國民營企業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改革早期依托國有單位發展起來的。這些企業在很長時期內與依托單位的產權關系模糊,在發展過程中不同程度地利用了國有資源。盡管這種做法在當時非常普遍,但近年來卻有很多企業家因此獲刑,罪名涉及“貪污、挪用、私分、濫用職權”等。結合歷史發展事實,其提出了可能的司法解決路徑。山東東岳集團法務部部長張濤先生指出企業自身也存在法律管理的不足,以東岳集團為例,就存在還未建立起以預防為主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商業秘密保護措施不到位等問題。
二、我國立法上對民營經濟保護不足,需借鑒域外經驗反思改進
(一)我國民事立法存在歧視民營經濟的導向
著名法學家江平先生指出,我國的相關立法上存在歧視民營經濟的導向。以物權法為例,從草案到最后發布,有兩點是保護民營經濟的倒退:第一,草案中的總則強調所有市場經濟參與者都是平等的,但通過的物權法卻變成了二元主義,一方面強調公有制為主體,另一方面又規定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第二,物權法草案規定是保護私人財產,但發布時修改為保護私人合法財產。加上“合法”二字,表明私人財產里有一部分是合法的,有一部分是非法的。但在民法上,我的財產只要在我的占有之下,就推定為合法的。這樣規定,為民營企業家的合法財產埋伏了很多陷阱。
(二)我國刑法立法對經濟犯罪是“厲而不嚴”
中國政法大學阮齊林教授指出,我國的刑事立法上不區分自然犯和法定犯,一刀切的以數額等為入罪、量刑的標準。自然犯有天然的惡,但民營企業涉及的犯罪,絕大多數是經濟犯罪,是法定犯,并不天然與人類道德價值和秩序相沖突,只是國家出于管理社會需要而做出的一些禁止性規定。而我國刑法不做區分,根據經營金額不斷升格法定刑,過于嚴苛。
北京師范大學盧建平教授指出,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于產權保護的意見,要求在立法上要體現對產權全面保護和平等保護的原則。就全面保護而言,刑法立法就對新興互聯網經濟的法網不夠嚴密,司法實踐已經表現出對刑事立法嚴密法網的需求。如一家企業通過虛假登記的方法使得另一個企業因異常交易而觸發淘寶自動制裁規則,司法機關在審理時就找不到適當的罪名來定罪追責。就平等保護而言,我國立法上確實存在對公有經濟和非公經濟的差別對待。
(三)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的立法新動向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熊秋紅研究員介紹,中辦和國辦已經通過了一個綜合性文件,來對涉案財物問題進行統一規范,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程序、辦案部門財物保管、集中財產管理信息平臺、審前財產返還、涉案財產先行處置和追逃追贓等做了比較細致的規定。其認為該文件明確了涉案財產處置的四項原則,即謙抑原則、平衡原則、法定原則和比例原則。
(四)美國財產沒收程序的域外經驗
美國司法部常駐法律顧問Richard先生向與會者分享了美國的財產沒收程序和一系列抗辯理由。美國的財產沒收分為三種:一是行政沒收,是由執法機關決定并執行的,如FBI,這是一種暫時的財產沒收;二是刑事沒收,必須包含在起訴決定書上,否則刑事沒收就是非法的;三是民事沒收,是指在未定罪的情況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或死亡,有證據證明是與犯罪有關財產的沒收。律師對于沒收財產的抗辯,要及時進行,主要理由包括:無辜物主(innocent owner),是指這個物主不是共同犯罪的共犯,其對犯罪并不知情;查封財產會導致公司運營或個人生活的顯著困難。
三、我國司法上對民營經濟存在權力濫用,亟待轉變執法理念
(一)刑事追究民營企業家犯罪必須堅持四大原則
著名法學家陳光中先生指出,普通刑事案件中尚且存在冤假錯案,民營企業家犯罪中也一定存在一定數量的錯案,要做到避免冤假錯案,需切實貫徹如下原則:一是罪刑法定。確實是法律規定的,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嚴格控制、準確適用法律;二是證據裁判。如果證據不能夠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就不能定罪求刑;三是疑罪從無。如果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就應該做無罪處理,而不能疑罪從輕。四是當寬則寬。我國刑事法律,無論是程序法還是實體法,整體而言是偏重的。民營企業家涉及的罪名主要是經濟犯罪,應該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盡量從寬處理。
(二)司法認定上要分清三個財產界限
著名法學家江平先生指出,要保障民營企業家權益,中央提出的分清三個財產界限,至今仍非常重要:一是分清合法財產與非法財產。刑事追訴沒收的只能是非法財產,沒收合法財產就是侵犯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二是分清家庭財產和私人財產。司法實踐中存在沒收犯罪嫌疑人股權的,但這股權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全部都沒收;三是分清公司財產和私人財產。私人在公司中有股權,可以把股權沒收、拍賣等,但不能把整個公司都查封了。
(三)司法適用罪名時刑法要保持謙抑
中國政法大學的阮齊林教授指出,我國民營企業涉及的常見罪名包括行賄類罪、挪用資金罪和騙取貸款詐騙類罪,司法適用中存在諸多問題。以騙取貸款罪為例,因銀行授信貸款條件高,民營企業凡是能貸到款的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申請材料造假問題。按現在立案標準,只要用欺騙的方式獲得100萬元的貸款,即使按期還本付息,也構成貸款詐騙罪。其認為,對于貸款詐騙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原則上應要求有嚴重的欺騙行為,如虛假擔保等。
(四)司法保護民營企業的重點工作
中國社會科學院熊秋紅研究員介紹,未來的一定時間內,我國從司法上保護民營企業的重點工作包括:(1)涉及產權的錯案和冤案的甄別糾正。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決定再審此類案件3件。(2)刑民交叉的問題。現在民營企業家遭受非法侵犯的最嚴重問題應該就是國家權力機關違法干預,將普通民事糾紛升級為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起草規范刑民交叉的司法解釋,來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3)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的問題。
(五)人民檢察院在保護民營企業產權上的法律措施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原廳長袁其國先生指出,中央政法機關響應習近平總書記號召而相應出臺的保護產權文件中,最高人民檢察院的“22條意見”是從檢察機關的職能部門角度出發,制定相關的法律措施,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具體解讀三點:一是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對于只是經濟糾紛,而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可以到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立案的,會通知公安機關撤案;二是能不捕的不捕。文件規定的非常明確,對構成犯罪但無社會危險性的一般不批準逮捕,反對通過監禁來討債的惡劣做法。不捕率也是檢察院內部考核的重要指標,對于該不捕的逮捕了,辯護律師要與檢察官積極溝通,據理力爭;三是刑事審判監督和刑事執行監督。檢察院認為法院不該判決而判決的,可以提起抗訴,還有在執行方面也規定了比較細致的傾向于保障民營企業家財產權的舉措。
(六)轉變觀念是關乎民營企業保護落實的最關鍵問題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京都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田文昌講到,其辦理的很多企業家落馬的案件,都是做無罪辯護的,但在庭審時不止一次聽法官說,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怎么能讓資本家占了便宜!這些話后面潛藏著對民營企業的蔑視和打壓。所以我說,我國立法、司法的導向性是關乎民營企業保護的最關鍵問題。究竟是保護還是打擊?是重視還是輕視?現在是時候轉變立法和司法上的觀念,提高民營企業的市場地位,把民營企業看成中國經濟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切實加強對民營企業的法律保護。這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是關乎國計民生,涉及到中國經濟向何處去的重大議題。
阮齊林教授進一步指出,民營企業家承擔了巨大的經濟風險,在創造財富、解決就業和帶來稅收上起到了重要作用,應該得到尊重。英國堅決反對債務監禁,在理念上認為經濟是經濟,人身是人身,值得借鑒。
四、行政機關負有保護民營企業產權的責任,應限制權力擴張
(一)行政機關負有保護民營企業產權的責任
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應松年教授指出,因為具體執法的是行政機關,確實存在權力濫用侵犯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風險,所以對于民營企業的保護,行政機關負有很大責任。要規范權力,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要在如下方面著力:一是要加強政府工作人員的產權保護觀念,這是非常重要的;二是要為公權力濫用的相對人提供切實的司法救濟,法院要依法獨立審判,不能被政府機關牽著鼻子走;三是要在制度設計上對行政處罰權等權力設定清晰、明確的限制,包括行政處罰的金額、種類和與刑事處罰的銜接等方面。以黑名單為例,我感覺現在到處都是黑名單,這顯然對公民權利有所損害,如果是合法的,那就應該是處罰。但其屬于何種行政處罰?誰有權力來設定、執行這種處罰?這些基本的問題都沒有在立法上明確。
(二)需警惕行政權力的擴張趨勢
盧建平教授指出,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從加強保障人權和保護產權的角度,對行政權力不斷限縮,但要警惕名為限縮實為擴張的趨勢。如行政拘留權,現在立法機關收到越來越多要求增設行政拘留權的立法請求,比如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等。
五、企業合規是民營企業自我保護的有效路徑,我國應大力推行構建
北京師范大學趙軍教授指出,對于權力依附性企業,向以合規為保障、以創新為驅動的市場導向型企業轉型是民營企業家刑事風險控制的關鍵。簡政放權、規范權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是民營企業家行賄犯罪乃至整個腐敗犯罪治理的根本途徑。華浩博達(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吳昊天先生分析到,在新形勢下,構建政商環境要用更加智慧、合法和合規的方式,整體可以用七個字來概括,即敬重、遠觀、不行賄。
北京師范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萬方博士強調,中國企業要想真正走出去,企業合規是不能回避的重要內容。合規源于美國,已經有30多年歷史,主要領域涵蓋反腐敗、反壟斷、反洗錢、數據保護、進出口管制、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和稅務合規等。我國是從“中興事件”后開始真正重視合規,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在會議上強調中國企業要防范海外的合規風險,合規合法經營。國資委在2018年發布了《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但這只是一個原則性的綱領和框架,后續還需要企業結合自身情況和法律規定,構建切實有效的、有針對性的企業合規。總體來講,國內關于企業合規在立法方面相對滯后,在中美貿易戰的背景下,中國的民營企業、國企、央企,是需要慎重對待來自美國執法機構的關于合規執法的風險,這可能是對中國企業的一種最大傷害。
跨國公司海外反腐敗及企業合規領域的專家Daniel P.Brindle先生指出,在搭建合規體系時,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FCPA)是必須要考量的重要法律文件。
專家和與會者們交流實務經驗,暢談自己對相應話題的理解,語言睿智,觀點中肯。活動在現場聽眾的陣陣掌聲中圓滿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