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試鋒芒
????該法案面臨的真正考驗還在后頭 ????作者:Jeremy Kahn ????7 月底,美國證監會舉行了一個小型儀式,以紀念“薩班斯-奧克斯利企業責任法”(Sarbanes-Oxley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Act)實施一周年。同一天,證監會主席威廉?唐納森(William Donaldson)在向全國新聞俱樂部(National Press Club)成員發表演說時,熱情贊揚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稱這是自 20 世紀 30 年代首度實施證券法律以來最為重要的一項聯邦證券立法。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完善了財務披露制度,它迫使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士及董事會更加警醒,結束了審計公司自我監管的局面,并且消除了證券研究機構的利益紛爭。然而,如果現在就說它已取得了成功,恐怕還為時尚早。 ????首先,人們才剛剛開始了解到這部法律的關鍵部分。新組建的會計監督委員會仍然在招兵買馬。在委員會于 2004 年召開第一次年度會議之前,公司還無須遵守新法律中有關公司治理的多項條款──例如,要求公司組成一個完全獨立的審計委員會。而對于一些外國公司來說,最后的截止期限則更長:2005 年 7 月 31 日。另外一項重要的條款──第 404 節要求公司制定一份證明公司內部財務控制得力的年度報告,而這一條款的生效日期是明年 6 月。 ????法案中還有一些條款模棱兩可,還需在法庭上接受考驗。例如,根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無現金操作的股票期權是否屬于違法貸款?答案是否定的。沙利文-克倫威爾律師事務所(Sullivan & Cromwell)律師約翰?伯斯特爾曼(John Bostelman)說,法案中還存在其他很多灰色區域。伯斯特爾曼著有《薩班斯-奧克斯利法解讀》(The Sarbanes-Oxley Deskbook)一書,這本書被視為證券律師的圣經。他指出,該法中有關欺詐罪的條款對下列兩種情況做了區分:一種情況是,首席執行官“明知故犯地”簽發失實的財務報告;另一種情況是,首席執行官“蓄謀并明知故犯地”做出上述行為。第一種犯罪行為將被處以最多長達 10 年的監禁以及 100 萬美元罰款,而后一種罪行則會被處以 20 年監禁和 500 萬美元的罰款。那么,這兩種行為之間有何差異呢?天曉得!伯斯特爾曼說:“你就算撓破腦瓜恐怕也很難想明白。” ????伯斯特爾曼還指出,如果公司“因行為失當”而重新報告盈利情況,可以強迫首席執行官或首席財務官歸還得到的與公司業績掛鉤的獎金。但該法律并未詳細說明何謂“行為失當”。不過,企業圖書館(Corporate Library)的保羅?霍奇森(Paul odgson)說,首席執行官還是要歸還他的獎金的。 ????也許,有關這項法律的最大未知數還是它所帶來的益處能否最終超越遵 守這項法律所需的高額成本。據芝加哥的咨詢公司 Johnsson 集團預測,為了遵守薩班斯-奧克斯利法,《財富》500 強公司每家每年要新增 300 萬至 800 萬美元的成本。至于新法律能否真正在一段時期內阻止犯罪行為的發生,我們也無從得知。正如大衛?哈德斯蒂(David Hardesty)──這位會計師編寫了一本有關新法律的使用指南──解釋的那樣,通常在牛市發展到強弩之末的時候,公司正在為完成預期贏利目標而全力以赴,此時最容易導致欺詐行為的發生。 ????譯者:蕭艾 相關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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