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通報村鎮銀行儲戶被賦紅碼問題調查問責情況:多人被處理
柏文喜
昨天,河南鄭州一月內又第二次成為成了網紅城市。
不過此次成為網紅城市,并不是因為之前有關部門給村鎮銀行違法事件與開發商違約事件中的上訪維權者賦予紅碼而引發,而是河南官方就該事件的處理通報,又一次讓我等吃瓜群眾大跌眼鏡:一人黃碼闖卡即被“賞賜”刑拘,千人紅碼造假卻僅給予降級撤職警告等行政處分!
這僅僅因為前者是民,是老百姓,后者是官,是以履職的名義,就可以同法不同罪么?這是法治時代的當代版竊鉤者誅,和刑不上大夫嗎?
健康碼本來只是用于防疫的,是在《防疫法》下運行的臨時性措施,有關信息采集、賦碼和健康碼的使用都有著嚴格的程序和范圍。健康碼的使用如果超出《防疫法》規定的范圍,自然就是無效的,而超出《防疫法》授權的使用,自然也是需要按照《防疫法》和其他有關法規受到追責和懲罰的。這正如依照《防疫法》的規定而對黃碼闖關者給予刑拘是一樣的道理。
另外,凡是涉及人身自由的范疇,都必須經由立法程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來加以調節,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未經法律授權而限制人身自由,否則就涉嫌違法與犯罪,也理應受到必要的追究。這一點與《防疫法》相結合,也就意味著健康碼不能擴大到防疫范圍之外,更不能用來限制人身自由,否則不但涉嫌違法犯罪行為,還應受到法律追究。
河南省政法委、大數據局、防疫指揮部將健康碼擅自擴大到用來阻攔合法合規的上訪維權,既是對于《信訪條例》的肆意踐踏,是有權任性的肆意妄為,更是對于公民合法上訪維權行為權力和人身自由的限制,就不僅僅是履職過程中的越權與胡作非為問題了,而是涉嫌大規模侵犯人身自由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果對此等涉嫌犯罪行為僅僅按照履職錯誤來進行撤職降級警告等行政處分,顯然是對法律的又一次褻瀆和極大的不尊重,這在文明法制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理應成為當代社會行為準則的今天,讓正在踐行法制政府的河南政府又情何以堪?
再說了,對于老百姓而言,一人黃碼闖關就會被刑拘,而官方名明目張膽千人紅碼造假卻只給予行政處分,僅僅因為前者是民后者是官嗎?難道小學生都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河南地界內就是一句空話和屁話嗎?
如果以履職為由而給侍權妄為與公然造假行為開脫,是否意味著只要是履職行為,就可以置基本的法律界限于不顧了呢?依此邏輯,那是否水果攤的老板就可以以履職為名,讓員工揮舞著西瓜刀上大街逼迫行人強買強賣而不受約束與追究了呢?那位黃碼闖關者,如果也是工作在身、履職中的闖關,那么予以刑拘,是不是也就顯然屬于法律適用錯誤了呢?因此,履職不是違法犯罪的借口,違法犯罪才是健康碼造假和涉嫌限制人身自由的實質。
所以河南省有關部門對于以健康碼造假和賦紅碼限制人身自由事件的處理通報,顯然是以履職為借口,來試圖掩蓋公權力機構和公職人員大規模侵害公民人身自由這一違法犯罪基本事實的避重就輕、混淆事件過程與性質、企圖文過飾非和蒙混過關的又一次涉嫌違法的行為。在建設法治社會和依法治國理念早就深入人心的當今,鄭州再次因此引發輿論關注而成為網紅城市,也是事出必然。
自古以來我國都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社會倫理認知傳統,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早就深入人心的當今,面對一人黃碼闖關就被刑拘,紅碼造假千人僅被行政處分的事實與結果,正常人自然都會驚詫于衡量是非曲直的究竟是不是同一部法律、我們究竟是不是生活在同一個中國、是不是生存于不同的法制環境之下?難道法律只是用來制裁老百姓的工具嗎?難道當今的社會昌明程度,還不如古代中國嗎?在河南一再發生此等奇葩的法制事件,如果被大宋朝的包青天包大人知道了,又不知該作何感想呢?
對于公權力和公權力的執行者而言,法無授權不可為;對于私權領域而言,法無禁止皆可為。這是法治社會運行的基本準則,也是此次紅碼事件能否平息公眾輿論質疑和河南官方能否重新走上法制軌道的試金石。
多加香菜
村鎮銀行儲戶被賦紅碼,這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人們的預期。疫情期間,人們各種出行辦事都面臨著很大的挑戰,大家也都理解阻斷病毒傳播很有必要,但儲戶辦理業務本屬于很普通的日常事務辦理,政府只要對健康碼認真管理,在日常的行政安排中細心籌劃,就能做到既保障人們的生命安全,又不耽擱日常事務的辦理。
在大數據已經成為越來越重要生產要素的今天,通過智慧城市系統進行精準化管理,對于很多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都愈發關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