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法自然
????通行本《老子》二十五章有一段有名的話:“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按字面意思,“道法自然”就是“道效法自然”。三國王弼注云:“法,謂法則也。人不違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違天,乃得全載,法天也。天不違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違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圓而法圓,于自然無所違也。自然者,無稱之言,窮極之辭也。……道[法]自然,天故資焉。天法于道,地故則焉。地法于天,人故象焉”(《老子道德經注》,見樓宇烈的《王弼集校釋》。中華書局1980年,第65頁)。
????從這段注中我們可以讀出:1)老子以地、天、道與自然的順序排列,人類與它們之間的級差關系,不僅代表著存在論意義上的秩序問題,而且也反映了人類的認識與實踐逐漸深入的程度。當達到“自然”的終極狀態時,人類實現了自由。
????2)由此,老子是一個自然至上主義者。《老子》二十五章塑造了“道”的崇高形象,“獨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下母”,是“先天地生”,能“生天地萬物”之本體。這個“道”不可謂不偉大。然而,“道不違自然”,自然是主人,道似乎只是奴仆。唐初道士成玄英說:“道是跡,自然是本。以本收跡,故義言法也”(《道德經義疏·第二十五章疏》)。道具體地生化為萬物,才使道跡下降于世界之中;那么道為什么會創生萬物呢?因為自然在其后為“本”。成玄英用“本跡”關系來解釋“道法自然”,本質上是將兩者當做一種體用關系。
????3)王弼所謂“道不違自然,乃得其性”之說,乃宗于漢代注釋家河上公,他將“道法自然”這一論題解釋為“道性自然,無所法也”(《老子道德經河上公章句》卷二《象元》第二十五)。“道法自然”,亦即道以順乎自然為法,以自己為法。
????河上公的這個注對后世影響甚大。比如,陳鼓應強調,老子的“道法自然”,是說“‘道’純任自然,無所法也”,并進一步分析道:“‘道法自然’一語,常使人感到困惑。‘道’在老子哲學中已是究極的概念,一切都由‘道’所導出來的,那么,‘道’怎么還要效法‘自然’呢?其實,所謂‘道法自然’就是如王弼所說的‘道不違自然’,即是說‘道’的運行和作用是順任自然的”(陳鼓應:《老子今注今譯》,商務印書館,2007年,第173~174頁)。
????許抗生也說:“自然并非‘道’之外一物,而是指‘道’自己而已。此句意思是說,‘道’為天地最后的根源,無有別物再可效法,所以只能法其自己那個自然而然的存在而已”(許抗生:《帛書老子注譯及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14頁)。
????陳、許這樣說,卻又見著王弼注中的矛盾了。王弼在上面筆者所引的注中對“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這幾句話中的“法”字作了前后一貫的注解,王中江和劉笑敢都指出,老子的這一段話中使用的四個“法”字,不能前三例作一種解釋,后一例又作另一種解釋,而應該都是作為動詞來使用的。
????王中江為此提出了自己對“道法自然”的看法:“道”要“順應”的“自然”,不是“道”自己的屬性,而是“萬物”的屬性。換言之,“自然”是“萬物”的“自然”,而不是“道”的“自己如此”。“萬物”按照自身的本性自行其事,自行變化,這才是老子所說的“自然”。
????陳鼓應先生說:“道雖然創生了萬物,但卻不對萬物發號施令,而是甘為萬物的影子和回聲,順遂萬物之自然。”“道”具有“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五十一章)和“善貸且成”(四十一章)的至上美德(“玄德”)。“道”的這種本性,老子稱之為“無為”。“無為”不是說“道”沒有任何作為,而只是說道不控制、不干預萬物,而是讓萬物自行其事。這說明,老子思想中潛藏著一個深層觀念,那就是:自然是最高的價值,也是事物存在與發展的最佳狀態。
????4)王弼說:“法,謂法則也。”“法”字,如果當作規律、法則之義解,那么,“取法”、“效法”的引申義也就無可非議了。“法則”即“效法”,亦即“遵循”,同王弼說的“不違”和“順”義同。然而,“法”還有另外一種被眾多注家忽略的解釋,那就是《廣雅釋詁》所言:“法者,合也。”魏明生提到,把法字釋為“合”,老子所言四“法”,立即迎刃而解。“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即為:人與地合,地與天合,天與道合,道與自然相合。
????這樣四者相合,豈不是最完美的“天人合一”論嗎!不過,它只能是人類的崇高理想,而不是存在的現實。在王弼看來,“自然者,無稱之言,窮極之辭也。”因為它是自己而然,不能再為它附加任何東西,所以說是“窮極之辭”。只有作為本體存在的“無”或“自然”,才能被描述為“無稱”、“窮極”,具有絕對、無限和超越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