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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的曙光

版權的曙光

Roger Parloff 2012-11-06
金·多特康姆的公司瘋狂助長網絡盜版,超乎人們的想象。但它可能一直是合法的。怎么會這樣?版權保護的出路在哪里?

????這些判決反過來刺激軟件程序員回過頭來,再次試圖圍繞著在上述案件中被視為違規的惹事生非的功能編寫程序。這是一個很了不起的探索,目的是創造一個自動的“模糊版權”系統,給運營商提供一個可以找理由推諉責任的緩沖區,在鼓勵用戶侵權的同時使運營商免于被問責。這個目標是由律師弗雷德·馮·洛曼(Fred Von Lohmann)在2001年提出來的。他當時是伯克利法律和技術中心(Berkeley Center for Law and Technology)的訪問學者。在一封給軟件開發商的公開信中,他告訴他們,該如何打造一個免遭法官糾纏的后Napster時代的文件共享業務。他請開發商自問:“你們能有根據地否認,了解你們的終端用戶想要做什么嗎?”后來,馮·洛曼成為了一家領先的數字版權非盈利組織電子邊疆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的法律專員。他將這封信張貼到了基金會的網站上。2010年起,他擔任了谷歌公司的高級版權律師。

????有了網絡硬盤,程序員們已經接近實現他們的不光彩的目標。網絡硬盤是現今世界已知的最簡單、最龐大也是最有利潤可圖的盜版市場。可是,依據美國當前的法律,它們可能還是合法的。

????1998年,版權持有者覺得他們對這一形勢忍無可忍。在那一年,國會制定了《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他們覺得,已經有一個可以忍受的折中解決方案。版權法案將Betamax原則引入當時的在線商務。不過,這是在我們稱之為“網絡2.0”的用戶生成內容爆發之前。該法案給信譽好的網絡運營商提供了一個合法的避風港。這些運營商遵循的規則是:一旦版權持有者告知他們侵權行為,他們就馬上刪除該產品。另一方面,版權持有者認為,這個避風港不會接納被國會“紅旗”警告的信譽差的運營商。國會對成為侵權窩點的網站標上紅旗。

????但法庭有時并不這樣理解這項法律。相反,他們裁定《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案》限制了版權所有者,即便是面對依靠大量侵權行為的公司時也無能為力。發現即消滅的辦法讓法官必須針對每一個侵權文件做出判決,一次判決只針對一個文件。這么做如同按下葫蘆起了瓢。《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案》沒有任何條款能阻止一份文件在被刪掉五分鐘后被另一位用戶恢復。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倫德爾·皮克爾(Randal Picker)說:“問題如大海,法案能解決的范圍只有一杯水。”

????2010年,版權持有者求助于國會。他們認識到,正面攻擊《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案》在政治上是不可能的,他們轉而將重點放到整治“外國流氓網站”——總部在國外、“一心”促進侵權的網站,比如大多數的網絡硬盤。對于這些外國網站,《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案》沒有提出專門的解決辦法。

????在當時,激烈抗爭的不僅有版權持有者。美國的制造商也是一腔怒火,他們的產品在國外遭到大量仿冒,并通過那些冒充合法分銷商或折價銷售商的網站賣給美國人。美國人通過谷歌、必應(Bing)等搜索引擎找到這些仿冒廠家。搜索引擎把制造商的商標當成付費搜索關鍵詞,賣給出價最高者。

????NBC環球(NBC Universal)的執行副總裁和首席律師、美國商會(Chamber of Commerce)的反仿冒和反盜版聯盟(Coalition Against Counterfeiting and Piracy)主席里克·科頓(Rick Cotton)說:“互聯網是21世紀社會的支柱,這片天空不能沒有法律。聽到有人談論自由,我們必須要問:‘非法行為是否擁有同樣的自由?’我們已經在現實世界中回答了這個問題。在現實世界,我沒有沖到你面前、對著你的鼻子來一拳的自由。無論是合法網站還是非法網站,是否有權力不受約束地經營?最終,我想對于這個問題,只有一個答案。”

????兩年多來,國會舉行了有關網絡盜版和仿冒的討論會和公開聽證會,先后制定了三個不同的法案。但是,每個重新修訂都使法案變得更加寬泛,危險性增加了。2011年10月,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制定了最近的一個法案,就是現在聲名狼藉的《阻止網絡盜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SOPA)。該法案最受爭議的條款是根據AT&T公司在2010年3月向白宮的知識產權保護實施協調人提出的建議而制定的。它允許司法部請求聯邦法官命令AT&T、Verizon等互聯網服務提供商通過“域名系統”(DNS)過濾的方式,阻止他們的用戶接觸外國侵權網站。其他條款則可以要求搜索引擎停止指向法庭宣布的致力于侵權的網站,以及要求貝寶(PayPal)這樣的支付處理公司、谷歌AdSense這樣的在線廣告網絡停止與這類網站的業務往來。(私人版權持有者也可以請求法庭令,但僅限于針對支付處理公司和在線廣告網絡。)

????這下子可捅了馬蜂窩,技術公司、技術界支持的非盈利機構、技術專家以及相關的普通技術用戶(也就是說其他所有人)都騷動起來。有關網絡安全、有效性、《第一修正案》(即《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被視為美國言論和新聞自由的法律根源——譯注)、相關程序等疑問都被理所當然地提了出來。這些問題夾雜著虛偽和謬誤。突然間,法案的支持者被無情地罵作是“想破壞互聯網”的“互聯網殺手”。

????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做出了重大修正,最終徹底清除了有關封閉域名系統的內容,但仍然無法平息這一窩蜂的怒火,他們在當年1月18日依然舉行了聲勢浩大的抗議《阻止網絡盜版法案》的活動。大眾抱團的力量徹底蓋過了兩黨組成的老式立法聯盟,即便支持它的是曾經很強大的利益團體,如美國商會、勞聯-產聯(AFL-CIO)、好萊塢、唱片業、出版業以及所有其他的依賴于版權的行業與行會。成千上萬個博客和網站——包括全球訪問量最大的谷歌——都把自己變成了政治公告牌、請愿書,發動人們用電子郵件和電話轟炸國會。維基百科(Wikipedia)警告說:“想象一下,一個沒有免費知識的世界會是什么樣子?”孩子被嚇倒,突然向父母們問了一個讓他們摸不著頭腦的問題:“你們在《阻止網絡盜版法案》上站在哪一邊?”于是,法案的支持者丟下草案,躲到一邊去了。

????這個反對群體在1984年判決Betamax案時還不存在,甚至在1998年《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案》通過時也不存在。但是,國會要制定的這些基本規則促成了這個群體。現在,這幫人不想讓任何人亂定規矩了。

????他們當中有人對我們說:“對不起,我恐怕是不會讓某些事情發生的。”

????哈佛大學教授、哈佛法學院伯克曼互聯網和社會中心的共同創始人查爾斯·奈森(Charles Nesson)說:“在數字世界,版權污染了很多東西。”

????這可不是人們對版權法的一貫看法。

????“看看網絡吧。”奈森繼續說。“想象一下網絡世界里的言論自由問題——你能否在使用的時候不擔心吃官司。”他解釋說,在這個空間有三類數據,首先是“完全免費的數據,你使用時完全不用擔心”。第二類是明確有版權的數據,你可以在亞馬遜(Amazon)或iTunes上購買它們的使用權。“最后是介于二者之間的被污染的數據。你無法確定能不能免費使用它們,可你同樣無法知道如何取得使用它們的明確許可。這種污染使得自由的網民無法獲取網絡世界的相當一部分內容。”

????對于傳統的版權律師來說,公眾對版權法的看法的轉變——從創意源泉的高尚監護者變成奈森教授所說的困擾自由網民的生活的污染物——讓人困惑。

????由于能夠使音樂、書籍、影視的精確復制品近乎無成本地傳播,數字技術突顯了始終處于版權法核心地位的一個行為謎題。這些作品被經濟學家稱為公共商品。一旦有人公開唱了一首歌,就不可能阻止別人也唱這首歌,也無法阻止歌曲作者繼續唱自己的歌。對公共商品的這些令人著迷的特點,最令人難忘的評價是托馬斯·杰斐遜(Thomas Jefferson)的名言:“學習他人思想的人,在充實自己的同時不會減損他人的智慧,就如同點起蠟燭,在照亮自己的同時不會給他人帶來黑暗。”

????但包括杰斐遜在內的美國憲法的制定者認識到,問題在于如果沒有人能擁有歌曲,人們就沒有動力創作歌曲了。為此,“為了促進科學的進步”,他們附予國會保證“作者在有限時間內享有對其作品的專利”的權力。

????在20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版權領域的眾多工作者相信,他們在為幫助作家、音樂家和藝術家而奮斗,如天使一般高尚。但是,到了90年代,很多擁有技術背景的人進入該領域,他們認為,版權妨礙了進步,并且說只要版權所有者適應了新技術,他們就能從中獲益,但是娛樂業卻在不講道理地固守過時的商業模式。這可不受版權法保護。典型的例子是錄像機。電影公司曾試圖把錄像機扼殺在搖籃里而未果,十年后,它們從家庭錄像銷售和出租的收入就超過了票房收入。

????斯坦福法學院的版權學者保羅·戈德斯坦因(Paul Goldstein)說,在今天的學術界,“支持免費使用的人比支持保護版權的人至少多出一個數量級,甚至可能是兩個數量級,這只是一個很保守的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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